近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第34、35號公告。公告中明確,《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兩部法規將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據悉,上述兩部法規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5年5月28日通過。
據了解,此前備受關注的“電梯出事物管先賠”條款并未出現在《條例》之中,但《條例》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負責任人,電梯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以及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并通知、報告情況。此外,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雖然刪除“電梯出事物管先賠”條款,但《條例》還是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據悉,電梯投入使用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可以約定電梯的使用管理人。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管理人”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
《條例》第十一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條款明確,建立電梯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支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
在電梯發生事故后,《條例》明確,事故發生單位以及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
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協助電梯使用管理人實施救援。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經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條例》還明確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義務,要求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經使用管理人簽字確認;同時需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示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建立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等。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而使用管理人也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
同時,《條例》表示,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電梯安全信息動態管理系統,記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安全評估、檢驗以及監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條例》明確,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做公共使用的,也需執行《條例》,需明確使用管理人。
對自行管理并未交由物業管理的電梯,《條例》也明確,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人,使用管理人可以將義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對受托事項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還留意到,《條例》還明確規定,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電梯使用管理人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使用管理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電梯屬于產權共有的,可以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共有人辦理登記;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使用登記標志、檢驗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年限屆滿日期以及服務、投訴、救援電話;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