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很多地區,小區居民普遍抱怨物業服務收費過高,或認為質價不符,要求物業企業“讓利”;個別住戶干脆以拒交物業服務費相抵制。
李某是某小區的一名業主,住在一樓。2009年2月入住時,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由李某按住房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元繳納物業服務費用,該費用包括管理費、共用部位維修費、公共設施設備維護費、電梯運營費用等。2010年1月,李某覺得自己根本用不著電梯,也從未用過電梯,故雖物業公司多次催收,他提出拒絕支付電梯的日常運營維護費用。雙方因而成訟。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仍必須支付電梯的日常運營維護費用。
日前,某大型樓盤的王小姐遇到這樣一樁麻煩事:買來的房子,現在搞裝修時想把陽臺封起來,但是物業公司拿出當初在交房前簽訂的業主臨時公約中關于禁止封陽臺的條款,說不能封陽臺,并且說如果擅自封陽臺,物業有權起訴。